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


苏化会[2013] 02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理事:

《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修定案》于20121229经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

                                                                   201341




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20121229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

英文名称:Suzhou Society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Industry

英文缩写:SSCCI

第二条 苏州市化学化工学会是苏州市化学化工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发展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我市化学化工工作者促进我市化学科学和化工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化工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本学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苏州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部。本学会会址设在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邮政编码:2151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增进化学化工工作者的联络与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

    (二)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学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国内外化学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化学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六)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兴办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凡拥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1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的化学化工工作者,及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2、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4、学生会员为在读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毕业后经申请可转成会员。

   (二)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工作有关,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且具有一定化学和化工科技队伍的学校、研究单位、设计单位、生产、贸易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个体企业。本会理事单位为本学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办法

    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会员条件者,须本人自愿提交申请,由本学会批准;或由本学会委托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报本学会备案后统一颁发会员证。 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学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享有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学会义务的,经本学会提示或通告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保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上述情况难于执行时,可采取通讯方法解决。

第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四)审核、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学会的发展有显著的贡献,并担任过本学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理事。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学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本人委托,征求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担任。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学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或政府部门的补助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重大活动临时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费每年交纳25元,四年交纳一次;团体会员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一年缴纳一次;特殊会员会费由常务理事会临时讨论决定。已交纳学会团体会费的个人不再交纳个人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难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市科协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订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